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