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八条有效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议或者审查,提出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的负责人说明情况。审议或者审查意见,应当包括制定该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地方性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可行性,并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