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四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有效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也可以组织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根据小组或者联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