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