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突出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Local Regulations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