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八条有效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和涉及到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当进行论证;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