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准备第十六条有效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有关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根据需要,可以参与起草的调研论证,或者听取情况汇报,督促起草工作按期完成。必要时,可以邀请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参与起草论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机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7年3月2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