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公交、地铁、公园、医院、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受到性骚扰的妇女有权向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单位和公安机关投诉、报案,有关单位、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