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企业未成立调解组织,劳动争议或者群体性事件频发,影响劳动关系和谐,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由市或者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通报;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