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劳动争议调解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当事人不遵守调解现场秩序,不尊重调解员,不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的,由调解组织责令改正;当事人侮辱、诽谤或者故意伤害调解员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