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城乡基础设施具体包括以下设施:

(一)城乡道路、桥涵设施包括城乡车行道、人行道、棚洞、隧道、广场、隔离带、路肩、路堤、边坡、挡土墙、护坡、边沟、分隔栏杆、花坛护栏、标识标牌、安全设施、通村通户道路等及其附属设施。

(二)城乡排水、防洪设施包括排水管网、雨水管网、污水管网、沟、渠、塘、检查井、泄水井、泵站、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场、防洪堤岸、防洪墙、河坝、防洪闸、排涝排渍泵站、排洪道等设施。

(三)城乡供水设施包括水厂、取水口、取水井(池)、泵站、供水管网、闸门、消防栓、加压站等设施;燃气、供热设施包括管道燃气管网、热力厂、热力管网、储配站、液化气站、混气站、瓶装燃气供应站、贮气罐等设施。

(四)城乡照明设施包括道路、桥梁、隧道、地下通道、广场、街巷以及公共场地的路灯灯具、变压器、配电间、输配电线路、地下电缆等设施。

(五)城乡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共汽车和公共出租汽车站点、停车场、回车道、站棚、护栏、站牌、标线、信号灯等设施。

(六)城乡环境卫生设施包括公共厕所、垃圾站(箱、桶、围)、果皮箱、痰盂、垃圾堆放场、贮粪池、垃圾处理场(厂)等设施。

(七)城乡园林绿化设施包括公园、植物园、苗圃、游乐场、纪念地、雕塑、花坛、护栏、坐椅、浇灌设施、公共绿地等设施。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