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城乡基础设施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协同配合。

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乡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基础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指导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管理工作。

企业、个人投资建设的城乡基础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务、卫生、安监、工商、城市管理、质监、电力、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城乡基础设施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