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养护、维修费用,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社会投资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