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六节 城乡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十一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物品;(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砂石和泥土;(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七)其他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