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一)在环境卫生设施上乱涂、乱贴、乱刻或者擅自张贴宣传品;

(二)依附环境卫生设施或者占用环境卫生作业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在环境卫生设施上堆放物品;

(四)在环境卫生设施用地或者作业场所挖掘砂石和泥土;

(五)向环境卫生设施内排放腐蚀性、易燃易爆或者剧毒物质;

(六)在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物品;

(七)其他损害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