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五节 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一)盗窃、污损、涂改、毁坏或者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二)擅自迁移、占用、挖掘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台、站牌及其设施;(三)攀爬、跨越护栏、护网;(四)在车站、站台、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五)其他损害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