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损害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

(一)盗窃、污损、涂改、毁坏或者迁移、拆除公共交通设施;

(二)擅自迁移、占用、挖掘公共交通停车场、站台、站牌及其设施;

(三)攀爬、跨越护栏、护网;

(四)在车站、站台、通道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或者擅自摆摊设点堵塞通道;

(五)其他损害城乡公共交通设施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