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城乡基础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第二节 城乡排水、防洪设施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下列损害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一)排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物质;(二)倾倒垃圾、渣土、泥浆、沙浆、混凝土浆等易堵塞物;(三)在排水、防洪设施及其保护范围内取土、挖砂、破堤、填埋、堆物、垦植、打井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四)擅自连接、更改排水管线;(五)偷盗、损毁、穿凿或者擅自拆卸、移动、占压排水、防洪设施;(六)其他损害排水、防洪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