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指城乡基础设施是道路、桥涵、排水、防洪、道路照明、供水、燃气、集中供热、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园林绿化及其附属设施。

公路、电力、通信、广播电视、消防设施等其他城乡公共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