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自治州城乡规划区内城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维护、管理、监督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是指城市、乡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地方法规 ·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