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州、县、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
(二)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州、县、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四)支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收集、保存、利用在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理论与档案科学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培训档案工作人员;
(六)开展档案鉴定,对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按照法定程序予以销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