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三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