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对需要销毁的档案,必须经鉴定,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报经同级档案管理部门批准。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