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档案整理;

(二)档案价值评估;

(三)档案业务咨询;

(四)档案技术服务;

(五)其他档案业务。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