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依法设立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档案整理;(二)档案价值评估;(三)档案业务咨询;(四)档案技术服务;(五)其他档案业务。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从事以上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