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使下列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的决议、决定和命令;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报州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对开发区建设和招商引资实行统一管理;

(四)按省、州政府授权审批开发区内的建设项目;

(五)按照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开发区内土地实行统一规划,依法征用、出让、开发和管理;

(六)组织开发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对街、路和地理实体名称统一规划,依法命名;

(七)大力培育发展开发区的商品市场和劳动力市场;

(八)组织人才招聘、调配、培训和交流;

(九)对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法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

(十)指导和管理开发区内的农业经济、工矿企业、科学技术、环境保护等工作;

(十一)按照国家、省和州的规定,统一管理开发区内的进出口业务和有关涉外事务;

(十二)省、州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能。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