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开发区本着精干、高效、服务和有利开发建设的原则,设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开发区管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实行主任负责制。

管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职能部门,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