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禁止在开发区新建下列项目: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和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无有效处理措施的;

(三)国家淘汰和禁止的。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