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鼓励在开发区内兴办下列项目: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导向的;

(二)高新技术和先进技术设备或国内急需的;

(三)产品出口的;

(四)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改造的;

(五)基础设施方面的;

(六)第三产业类的。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