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废止

开发区国有土地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依法出让,按规定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优惠办法,根据土地不同等级、用途予以确认。

开发区内的集体土地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按开发区的用地总体规划,根据建设用地需要,依法办理征用手续。 第十一条 开发区因开发建设征地涉及的补偿和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本着有利开发,有利稳定,有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