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利用汽车、电车等机动车辆按照规定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行、在固定站点停靠、供公众乘用并按照核定标准收费的公共交通客运方式。(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停车场、调度室、车站、候车亭、站牌以及其他相关的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