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县级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应当对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行情况和客运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处理违法行为。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