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效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要求老年人提供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以无业或者其他理由,强行索取、克扣老年人的财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