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章 附则第八十九条已修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登记证书或者进行食品摊贩备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八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