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八条
已修改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指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二)小餐饮,是指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固定经营场所,符合餐饮服务基本特征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
(三)食品摊贩,指在集中交易市场或者固定店铺以外,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的食品经营者。
(四)餐饮具集中消毒,指符合条件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统一回收、集中清洗、消毒、包装、配送餐饮具供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的行为。
(五)餐厨废弃物,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在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