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餐厨废弃物处理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食品安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部门监管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监管执法联动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禁止回收餐厨废弃物加工食品。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