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章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