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批发市场销售者应当在摊位或者柜台显著位置悬挂标示牌,标明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等内容,公示进货凭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等材料。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