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已修改

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保管制度和使用记录制度,建立专用进货台帐专柜贮存、专人保管、专人领用和配比、专门使用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