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十四条已修改食品添加剂销售者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和销售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