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和保护,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

自治县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自治县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来县合作、合资或独资兴办矿山企业,实行优惠政策,并为其提供方便。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