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采矿权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采取矿山安全措施,坚持安全生产,严禁违章作业。

采矿权人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森林、水源、草地、耕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破环生态环境。

采矿权人采矿后,应当因地制宜复垦,防止水土流失。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