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批准后三个月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手续:

(一)变更主要开采矿种;

(二)变更开采方式;

(三)变更矿区范围;

(四)变更企业性质或名称;

(五)变更采矿权人或法定代表人;

(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采矿时间的。

地方法规 · 木里藏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