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酒类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的标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