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酒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十二条有效酒类生产者应当建立酒类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酒类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酒类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有保质期规定的,应当如实记录保质期。酒类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酒类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5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