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第十条已修改自治旗人民政府及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驻自治旗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草原防扑火知识。对进入林区、牧区(以下简称林牧区)从事生产作业、观光旅游等人员,由作业单位或者组织单位负责宣传教育和管理。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