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破坏堤防和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