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在易发生滑坡、崩岸、泥石流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河段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破坏植被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