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各类住户和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按以下规定处置:
(一)对已存在的河道内居民住户,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调查登记造册后提出搬迁名录,自治旗人民政府制定搬迁计划迁出。
(二)对已建成的桥梁、管道、旅游设施等各类构筑物,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技术审查,不影响防洪安全的,按程序补办手续;影响防洪安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后,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拆除。
(三)对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建设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未按要求进行洪水影响评价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自治旗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实施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