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跨旗县行政区域界河上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