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