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行为,应当报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其他部门的,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的;

(二)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三)修建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

(四)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五)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开发旅游的;

(六)其他生产建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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