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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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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温克族自治旗河道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已修改

河道堤防护堤地、护岸地由自治旗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堆放防洪抢险物料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

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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